实验室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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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辐射安全

发布日期:2021-12-02    作者:     来源:     点击:

1.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1)涉源学校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2X射线类衍射仪等Ⅲ类以上射线装置纳入许可证范畴,加强管理;

3)涉源人员经过了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4年复训1次);

4)涉源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1次),有健康档案;

5)涉源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有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剂量计平时不能放在实验室场所。

2.场所与设施

1)辐照设施设备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和报警装置;

2)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

3)涉源实验场所(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4)涉源实验场所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5)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6)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3.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

1)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上述采购和转让转移前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3)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以及Ⅲ类以上射线装置变更及时登记。

4.放射性实验安全操作

1)Г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2)电子加速器等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3)射线探伤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4)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5)Ⅴ类以上的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5.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1)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光管报废时应敲碎,拍照留存;

2)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

3)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4)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后有政府部门同意退役及无限制开放使用的批复,或者有限开放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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