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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实验室空试剂瓶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29    作者:刘磊     来源:     点击:

湖北大学实验室空试剂瓶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废弃空试剂瓶的无害化处理流程,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相关环保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试剂瓶”,是指本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盛装过化学试剂、药品的玻璃、塑料等材质的空置瓶体、容器及其瓶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产生空试剂瓶的实验室、研究所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实验室”)。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 “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单位空试剂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分类收集,源头减量”原则:必须从源头对空试剂瓶进行分类,鼓励重复使用,减少产生量。

3. “全程管控,依法处置”原则:对空试剂瓶的收集、暂存、移交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第二章 分类与识别

第五条 空试剂瓶必须严格区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1. 危险废物类空试剂瓶:

  瓶身仍贴有危险化学品标识或无法确认原盛装物性质的试剂瓶。

  此类空试剂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 一般固体废物类空试剂瓶:

  盛装过无毒、无害、无污染性物质(如氯化钠、蔗糖、磷酸缓冲盐等)的试剂瓶,且经过 本规定第六条所述“无害化处理”并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的。

  此类空试剂瓶可按普通垃圾处理,但应单独收集,避免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与收集流程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前置程序(仅适用于拟认定为一般废物的空瓶):

对于盛装低毒或无毒水溶性物质的空瓶,若拟作为一般废物处理,必须在实验室内进行以下预处理:

1. “三冲洗”程序:使用少量自来水或去离子水对空瓶内部进行至少三次充分摇晃与冲洗。

2. 中和处理:若原盛装物为酸或碱,需用相应的碱或酸进行中和,使冲洗液pH值接近中性。

3. 标识清除:尽可能撕去或涂抹掉瓶身原有的危险化学品标签。

4. 记录:按要求做好相关台账。

第七条 危险废物类空试剂瓶的收集规范

1. 包装物:必须使用学校统一配发的专用危废包装容器,如防漏防刺穿专用HDPE桶、硬质塑料筐等。

2. 内部防护:容器内应放置足够的吸附材料(如吸附棉),防止残留液泄漏。对于玻璃瓶,应在容器内加入缓冲材料(如蛭石、泡沫块)以防破碎。

3. 密封与标识:确保瓶盖拧紧后,再投入危废容器。容器外必须牢固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清晰填写废物名称、主要成分、危险情况、产生单位、日期等信息。

4. 禁止混放:严禁将空试剂瓶与废液、化学废渣、手套、口罩等其它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第四章 暂存与移交

第八条 实验室内部暂存:

各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危废暂存区,保持通风、阴凉、远离火源热源。暂存的空试剂瓶容器应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九条 学校集中移交:

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全校危废的集中收集和对外委托处置。

2. 在接到收集通知后,各实验室危废管理员应将封装好的空试剂瓶容器运送至指定收集点,并与学校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种类、数量。

4. 严禁任何实验室或个人擅自转让、买卖、倾倒、填埋或非法处置空试剂瓶。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应加强对所属实验室的监督和检查,将空试剂瓶的管理纳入实验室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实验项目、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 未按规定分类,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收集的。

2. 未使用专用容器,造成泄漏或环境污染的。

3. 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 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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