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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公规(2018)1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
   现将《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以下称院校单位)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院校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院校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制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及应急管理等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院校单位实验室。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院校单位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实体实验场所及配套的辅助、附属设施,不包括中试及以上规模的试验场所。储存室是指临时或短期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剧毒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并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以单位名义依法统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及时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录入武汉市危险物品安全信息平台。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采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单位进行运输,严禁私自运输、委托寄递物流或随身携带、夹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采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统一保管,不应露天存放。
   第九条  单一建筑内实验室使用、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条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
   第十一条  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在单位内部进行转让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后报保卫部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院校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院校单位各级领导要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院校单位应指定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院校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
   (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和废弃收集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个体防护装备、应急器材配备及管理制度;
   (六)应急管理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院校单位应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内部输送、使用和废弃物收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上墙。

第五章 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应亲自负责或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管人员应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规定的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无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储存室保管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保留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培训工作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给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室保管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所接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毒害等特性、安全防护要求、应急处置方法;
   (五)实验后果危险性预测分析及对策;
   (六)防盗抢、防丢失注意事项及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应保留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所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在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进入。

第六章 储存场所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院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条件限制的院校单位可在实验楼等建筑内设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储存室设置地点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不得紧邻会议室、教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不得设在地下室;
   (三)靠通道一侧不应设置窗口、通风口;
   (四)避开建筑外部临近的人员聚集场所和主要通道;
   (五)宜设在建筑物的端头或靠近端头。
第三十条  储存室的建筑、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储存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雷类别不应低于二类,防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七度;
   (二)储存室应设双门双锁,至少有一道门为防盗安全门,且双门都应向外开启;
   (三)储存室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如需使用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四)储存室应设应急照明;
   (五)储存室应有防水、防潮、防晒和温度、湿度控制、人像识别等措施;
   (六)储存室的通风、照明灯开关宜设在室外门口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的建筑、设备、设施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储存室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并能防酸碱腐蚀、防渗漏;
   (二)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三)储存室的各电气设备外壳、储存柜等应连接到能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上,但不应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线。储存室入口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四)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储存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储存室的防盗、监控、报警等治安防范设施设备应满足《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室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储存室的内部及出入口,监控画面清晰,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第三十二条  储存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十三条  进入储存室的人员必须先行登记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内应设置带锁的储存柜等临时储存设施。

第七章 储存方式要求

   第三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中,宜分类存放在保险箱(柜)中。单个储存室储存的总量不应超过1Kg。
   第三十六条  单个储存室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总量按10kg/核定。
   第三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执行。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可分别参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和《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见附录A。
   (一)爆炸性化合物、遇湿易燃物品、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类专室储存;
   (二)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金属粉类及混合后能产生爆炸性物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分室储存;
   (三)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分室储存;
   (四)可同室储存但相禁忌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分柜储存。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第三十九条  需要低温储存的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第四十条  具有腐蚀性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耐腐蚀的储存柜中。
   第四十一条  具有挥发性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设有通风设施的储存柜中。
   第四十二条  装有液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放置在托盘内,防止泄漏后流散。

第八章 储存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储存室应设专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入库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采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在到货当天完成入库工作;
   (二)入库前应根据采购信息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漏、标志是否齐全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存放在储存设施中;
   (三)入库完成后应签字确认,并填写入库登记台账。
   第四十五条  日常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二)应每天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进行核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三)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六条  领用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有申请和审批手续。领用申请应包括品名、规格、领用数量、领用部门、实验用途、领用人、批准人等信息;
   (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两人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严禁代领代签;
   (三)储存室管理人员应对审批后的申请进行确认,完全符合审批流程,经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并填写出库登记台账。
   第四十七条  标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储存柜应有醒目的存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类别的标识;
   (二)每个储存柜应设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清单卡,应包含该储存柜储存的全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的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
   (四)储存室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等;
   (五)储存室应存放有符合规定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保证相关人员能方便获取。
   第四十八条  台账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储存室应有专人登记领用、清退等台账;
   (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及出库等台账应记录工整,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应建立电子台账,录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四十九条  输送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采用合适的专用容器盛装所领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确保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送安全。
   (二)剧毒化学品从储存室至实验室的输送过程中,应至少确保2人同行,行走路线应选择有视频监控的通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储存室至实验室的输送可由1人完成,但行走路线应选择有视频监控的通道。
   第五十条  使用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拆封、配置、加入实验容器等全过程应至少确保2人在现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全过程应处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二)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及时如实记录每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及使用人;
   (三)实验过程中,如实验人员需要临时离开,应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置在临时储存柜中;
   (四)初次接触人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由有操作经验的人员在现场指导和监护;
   (五)实验人员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不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穿戴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采取防火、防爆、通风等措施;
   (六)在使用过程,如发现破损、外溢等情况,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七)实验完成后,应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如有剩余应当日退回储存室。储存室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实退领数量并签字确认。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继续使用,按照入库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登记入库台账,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能继续使用,按照废弃物进行管理;
   (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视频监控系统,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全过程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章 废弃管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过期、失效或剩余的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盛装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
   (四)沾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废弃物。
   第五十三条  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要求分类收集,并做好标识和收集的废弃物名称、数量、时间等记录。
   第五十四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使用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密闭式容器收集储存。
   第五十五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置于收集生活废弃物的垃圾桶内或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五十六条  剧毒类废弃化学品应按照剧毒化学品进行储存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运和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置。
   第五十八条  转运出去的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完整的台账,并保存转运凭证。

第十一章 应急要求

   第五十九条  院校单位应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十条  院校单位应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被抢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十一条  储存室和实验室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置,包括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紧急冲洗装置、消防器材、泄漏围堵、吸湿物品、急救药品箱、消防沙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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