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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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3]4号)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杨珊玲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科学研究水平,实现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坚持高效、严格、务实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实验员编制且在实验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及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等;

2、加强本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订和落实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

3、制订本实验室岗位责任,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保养,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组织设备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以及设备的研制等工作;

5、作为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实验技术的发展动态;为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及实验教学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提出本实验室建设规划;

2、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撰写高水平的技术论文;

3、研究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或参加指导新实验设备的研制及有关设备的改造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日常运行与维护及功能开发等;

6、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运行,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及时处理仪器设备故障;参与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指导工作;

7、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助理岗位职责:

实验室工作助理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各种数据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4、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做好收集桶的接收、发放以及“三废”处理对接工作;

5、参与本单位实验室贵重品、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及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品的保管工作;

6、做好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之间的业务传达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一般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上述物资的台账,记帐时要做到文字清晰、准确、规范;

2、负责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与发放工作,物资的购买、领用、借出、归还、调拨、报废等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定期清点帐、物,每学期末与设备主管部门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定期向单位主管负责人汇报所管物品的消耗、库存情况,及时提出购置和维修计划,提出闲置和待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能;

5、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6、对有毒及贵重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购置、存放和使用;

7、做好所管资产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等安全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实验技术队伍,逐步优化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层次,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能。

第九条 坚持专兼职结合,建设高效合理的实验技术人才梯队。鼓励研究生作为兼职人员参与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由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提出实验技术人员引进计划,经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应聘人员须经人事处考核和用人单位的专业技能考察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本职岗位工作,如要转岗、调离,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才能变动,异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由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制订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该计划经国资处、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实验技术人员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溜岗、不串岗、不早退。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考核工作的要求,参加由所在学院(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做好以下考核准备工作:

1、记录实验技术人员考勤情况;

2、统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评估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3、统计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及科研成果(含参与科研项目,撰写专著、论文等);

4、考察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5、检查和记载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应结合岗位职责,根据学校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核后存档,国资处备案,作为实验技术人员晋聘、评优评先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实验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不出力者;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考评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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