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中的作用,合理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是指直接为实验教学服务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多学科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及专业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及改造。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运行管理、实验技术队伍管理、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原则
(一)整合优化、资源共享。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二) 科学实用、适度超前。建设项目应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充分体现前瞻性。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范围及内容
(一)建设范围:教学大纲培养计划涉及的所有教学实验室。
(二)建设内容:教学实验室的仪器、水、电、气、网、台(桌)、凳、柜、用房改造装修等。房屋、大型设施及低值易耗品不在其列。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经费
(一) 建设费:用于新建和改建教学实验室,由学校预算的项目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实验室建设费投入。
(二) 设备费:用于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台套补充、公共教学体系设备增设及更新。
(三)运行费:
1、用于教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的购买。按教学大纲课程人时数核定。
2、用于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及公共教学服务体系设备(不包括质保期内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 教学实验室建设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建设项目以学校批准建制的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建设内容以满足实验教学需要为主要依据。申报项目应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认真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拟立项目报学校批准。
(二)购置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湖北大学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已有功能相同的实验室原则上不重复建设。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项目完成后,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与效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后期项目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教学实验材料费使用管理
(一)教学实验材料费是用于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材料购置经费。
(二)教学实验材料费由各单位主管院长(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
(一)单台(套)10万元及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资处负责。
(二)单台(套)10万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资处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额度内,参考各教学单位单台(套)10万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保修期内仪器设备除外)进行分配,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具体要求按照附件《湖北大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实行按类设置、按需设岗、按绩定酬的管理机制。具体管理办法按《湖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开放与技改项目管理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切实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设立实验室开放与技改基金。用于学生课余时间实验所需耗材等项目实施费,教师教辅人员加班费;资助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技术升级及新技术实验仪器的开发等。实验室开放基金及技改项目以教研室、实验室进行申报并指定专任老师负责。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对学院(中心)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执行,完成任务、科学管理、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及环保、安全、清洁卫生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此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中心),国资处在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安排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差的学院(中心),学院(中心)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资处备案)进行整改,如果一年内整改仍不合格,将对单位和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的年度考核产生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大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
湖北大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有序进行,便于各教学单位对实验仪器设备统筹安排、维护及保养,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是指在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易磨易损件和零部件的更换、人工工时费及厂家维修人员差旅费等。
二、单台(套)10万元以上实验教学、公共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单台(套)10万元以下的实验教学、公共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管理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三、实验教学、公共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分配预算参考各教学单位单台(套)1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总值(保修期内仪器设备除外),结合学校年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预算经费计算分配。
即: Qi = (Q*Ai)/∑Ai
式中:Qi 为各教学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分配金额。Q 为学校年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预算经费。Ai 为各教学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总值(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和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
四、各教学单位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资处制定分配预算报财务处,按专项形式下拨到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五、教学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的使用要有完备的审核和财务报销制度。
(一)各教学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每次更换易磨易损件或零部件以旧换新等,维修费用要经验收合格后,凭发票和维修登记本经本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核、财务一支笔和国资处领导签字,才能办理报销手续。每次更换的易磨易损件、零部件不需办理入库手续,但如果是开发新功能而添加的零部件,价值达1000元以上的要办理入库手续。
(三)对于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湖北大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再进行维修。
(四)国资处要加强对教学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监管。每年12月末各教学单位将仪器设备维修情况汇总后报国资处备案。
(五)教学单位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实验教学、公共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资处统筹管理,教学单位如果要维修,向国资处申请维修经费。
六、本管理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湖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3]4号) 下一条:湖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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