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实验室管理 >> 正文

湖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13]2号)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杨珊玲     来源:     点击:

 

根据《湖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贵重仪器设备主要针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一般应具备:通用性较强或专业性较强;功能完善、运行故障率低,性能指标处于现有设备先进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努力建成运行良好的校级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统筹和协调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推进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应成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共享平台开放服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整合实验室资源,做到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实验用房等相对集中。

通过整合专职实验队伍、聘请教师和研究生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引进专业人才和实验队伍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队伍。

第四条 搭建学校及学院(学科)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供共享平台上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原值、购置时间、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状况、收费标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经国资处审定后上网发布,使用户能迅速、便捷地查询到所需仪器设备相关信息。

第五条 按校内、校外和使用性质(教学、科研)的不同,制订贵重仪器设备合理的使用收费标准。对于校内实验课程教学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校内科研使用,实施成本收费(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维护费等),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费应兼顾成本和效益。各学院统一制订本学院共享平台上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报国资处、财务处审定并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由学院开具缴款通知单,财务处统一收费和结算。

第七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上缴经费按一定比例结算,即:学校提成75%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25%作为学院留成,主要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加班和超工作量酬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3]3号)

下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