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厅、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1)3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化学和生物等实验室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和分析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化学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我校各院系及其设立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全面纳入管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验室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01医疗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900-017-14)、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7-49900-999-49)等。各产废单位要对实验室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包装方式、暂存设施等情况。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擅自倾倒、堆放。
(三)落实管理制度。各产废单位应切实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公告于本单位(实验室)显著位置。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标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做到依法申报、应报尽报。涉密产废单位注意协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一)落实“三化”措施。各产废单位应建立化学品等采购、领用、退库和调剂管理制度,并应结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措施,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应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减少化学品浪费,鼓励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 ( HG /T5012-2017)就地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规范分类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应遵可处置的分类原则,依据形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要确保性质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混装混放,确保分类后的实验室废物能够交由有关处置单位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单独包装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对成分不明无法辨识的实验室废物要单独分类并进行特别注明。
(三)规范安全贮存。各产废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工作。贮存设施或场所、包装容器或包装物要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和标签,详细填写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性质、危险特性等内容。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种类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对涉及感染性废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和安全贮存。对废弃剧毒化学品,产废单位应在处置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贮存治安防范、运输管控等措施,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按照校内统一标准,实验室废液采用25L塑料桶进行中转存储,容器内的危险废液不得超过20kg,塑料桶显眼位置需张贴《危险废弃物详单》。过期药品需保留药品原始包装和标签,并装入干净的纸箱中转暂存。成分不明的药品需对药品成分进行预判后,在原包装表面粘贴《危险废弃物详单》。
(四)及时安全处置。学校将委托资质齐全的危废转运处置单位定期对全校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收储和处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各单位的《危险废弃物详单》对送储的危废进行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产废单位出具《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及暂存台账》。学校将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危废处置。
三、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高度重视。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体现高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是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产废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人,安排专人落实危废日常管理和收集送储工作,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位。
(二)时间安排。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实验室危废情况摸查工作,根据摸查情况据实填写《危险废弃物详单》(见附件一)和《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及暂存台账》(见附件二),于2021年9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签字盖章)一并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综合实验实训大楼523室)。
联系人:郭捷,电话:8866652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9月2日
上一条:关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试运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新学期实验室安全及实验室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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